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王某某因轻信朋友"借用银行卡走流水可获报酬"的承诺,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的流转,涉案流水金额较大。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依法阅卷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二、辩护思路
辩护人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围绕以下要点展开辩护:
- 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当事人系基于朋友信任出借银行卡,对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不知情。现有证据中,缺乏证明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亦无法形成完整链条;
- 涉案金额认定过宽:公安机关认定的流水总额包含了正常消费转账部分,辩护人对涉案金额逐笔核对,提出应予核减的意见;
- 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律师指导下,当事人及时退缴了出借银行卡获得的少量"好处费",争取从宽情节;
- 认罪认罚态度:当事人到案后如实陈述,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出借银行卡的经过与主观认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全面阅卷,重点审查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体系,并就涉案金额认定问题制作了详细的逐笔核对清单附卷提交。同时协助当事人家属办理退缴违法所得手续,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包含量刑意见、从宽情节的综合书面法律意见。
四、案件结果
辩护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关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意见,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案例启示
- 帮信罪案件中,"主观明知"是定性核心,辩护人应重点审查证据链条是否完整;
- 涉案金额的认定应严格区分正常流转与涉案资金,逐笔核对是有效辩护手段;
- 及时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
- 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窗口,应充分行使阅卷权与意见提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