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先看前提:是否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认定非法采矿,先要判断采矿行为是否取得合法许可。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 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 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 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范围、方式等开采;
- 其他未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形。
二、“情节严重”的常见认定标准
1. 矿产品价值或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到数额
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数额标准由省级司法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2. 特殊区域或特定矿种标准更低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可认定情节严重。
3. 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采矿
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不单纯看数额,也可认定情节严重。
4.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可认定情节严重;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可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5.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司法机关会结合采矿次数、持续时间、对矿产资源破坏程度、是否暴力抗法等综合判断。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一般以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五倍以上掌握;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也可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量刑随之提高。
四、客观判断,避免简单以“没证”入罪
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且达到情节严重。不能仅因未取得许可证就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看矿产品价值、破坏价值、区域、矿种、行政处罚记录和生态环境损害等。对数额接近标准、危害较小的,可能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或从宽处理。
普法提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须依法取得许可。生产经营中应核实许可范围、矿种和有效期,避免超范围、超矿种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