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与立案的基本逻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是否刑事立案,核心看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二、立案追诉的三类情形

根据现行立案追诉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
  •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

第三项主要针对部分已销售、部分未销售的情形,通过折算方式评价未销售部分的危害性。

三、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如何计算

1. 销售金额

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它不是利润,也不是成本。已收取的货款和按约定应收取的货款,都应计入销售金额。

2. 货值金额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估价机构确定。尚未销售的部分通常按货值金额认定。

3. 累计计算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这里的“未经处理”,一般指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理等情形。

四、立案时还要注意的界限

特殊罪名优先。如果伪劣产品属于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可能同时触犯特殊罪名,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时需结合产品性质和危害后果确定罪名。

主观明知与行为方式。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或销售。实践中会结合进货渠道、价格、产品质量、交易方式等综合判断。仅有行政违法不一定构成犯罪,需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未销售不等于不立案。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即使尚未销售,也可能立案。货值金额未达十五万元且销售金额也未达五万元,通常不按本罪立案,但可能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

五、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立案,关键在金额标准:销售金额五万元、未销售货值十五万元,或者折算合计十五万元。金额计算应依法区分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并注意累计计算和特殊罪名竞合。对经营者而言,守住产品质量底线,既是经营要求,也是刑事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