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是不签,我们就去查你家里的事”“不老实交代,你孩子的前途就没了”——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或证人是在这类话语压力下作出供述或陈述,这份证据还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刑事普法中被问得最多的问题之一。答案不是简单的“能排除”或“不能排除”,而要分证据种类、分威胁程度、分具体情形来看。
一、法律怎么说:不同证据,规则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设定了基本框架,核心条文是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又对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概括起来有三条线:
1.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排除
这里的用词是“应当”,没有裁量空间。只要查证属实是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取得的,就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威胁”一般指以人身、财产、名誉或者其他重大合法权益受损相要挟,迫使证人违背意愿作证。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才排除
对供述而言,法律表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讯问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排除。也就是说,并非侦查人员说了句重话、态度严厉就要排除,关键在于威胁是否指向重大权益、强度是否足以压垮意志自由、供述与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物证、书证:走“补正或合理解释”的路径
实物证据的规则不同。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解释的,才予以排除。因此“威胁”对实物证据的影响通常是间接的——比如通过威胁取得的供述进而指认了物证,问题仍回到供述本身是否排除。
二、三个判断维度:什么算“威胁”,什么只是审讯策略
- 威胁指向什么。以暴力、羁押、追究近亲属责任、剥夺重大财产权益相要挟,属于典型的非法威胁;而告知“如实供述可以从宽、拒不交代将承担不利后果”,属于法律后果的说明,不属于威胁。
- 强度是否越界。适度施压、政策教育、出示部分证据、揭穿谎言,是正常的讯问方法;只有当精神强制达到与刑讯逼供相当的程度,使被讯问人失去选择余地,才可能落入排除范围。
- 与供述有无因果。如果威胁发生在供述之后,或者供述内容与威胁无关联,排除主张就难以成立。
三、程序上怎么走:提出、调查、认定
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例如时间、地点、在场人员、威胁的具体内容、身体伤痕、所内体检记录等,不能只是笼统否认。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可以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入所健康检查记录、提讯登记、羁押期间的表现记录,必要时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申请可以在庭前会议提出,也可以在庭审中提出;一审未获支持,还可以在上诉、申诉阶段继续主张。经审理确认属于非法方法收集的,该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
四、两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要喊过冤,供述就自动作废。”排除需要线索、材料和查证,空口主张难以获得支持。误区二:“被威胁过,全案证据都不能用。”排除具有针对性,通常只及于受污染的那份证据,不当然导致全案崩塌。
一句话总结:威胁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律态度明确应当排除;威胁取得的供述,要看威胁是否严重、是否压垮意志,达到标准的同样排除。证据的红线真实存在,但需要用事实和程序去触碰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