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录音录像能不能调取?先看结论
讯问录音录像不是任何人都能随意调取,也不是一律不能调取。能否调取,关键要看谁提出、在哪个诉讼阶段提出、用于证明什么事项,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把它简单理解为“想调就能调”或“绝对不能调”,都不准确。
一、办案机关可以依职权调取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办案机关为了核实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等情形,可以依法调取侦查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特别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讯问录音录像常被用于核查讯问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及供述自愿性。此类调取属于办案机关履行审查、审判职责的一部分。
二、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但不是直接“拿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等依法可以提出申请的主体,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例如提出存在诱供、指供、疲劳讯问等线索,并尽可能写明讯问时间、地点、办案人员、需要证明的事项。是否准许,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决定。
需要注意:申请调取不等于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索取,也不等于可以自行复制、传播。讯问录音录像涉及侦查秘密、个人隐私和案件信息,使用范围通常受到限制。
三、“调取”与“查阅复制”不是一回事
实践中,讯问录音录像与普通案卷材料的查阅复制规则并不完全相同。能否查阅、复制、播放,要结合案件阶段、用途和有关规定判断。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或者用于证明讯问合法性,通常需通过法定程序调取、播放和质证;不能简单以“案卷材料”为由要求随意查阅复制。
四、申请时把握三个要点
- 说明用途:是核实讯问合法性、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还是用于其他法定事项。
- 提供线索:尽量具体说明哪次讯问、哪个时间段、何种异常情形,避免空泛申请。
- 遵循程序:向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提出,配合审查,尊重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客观看待调取边界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核心,是保障讯问过程合法、完整、可核查。依法调取有助于查明事实、保障诉讼权利;但无限制调取也可能影响侦查秘密和他人权益。因此,能否调取应坚持法定主体、法定阶段、法定理由、法定程序。遇到具体案件,应结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向办案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而不是轻信“随便就能调”或“完全调不到”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