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案件中,“测谎”常被称为心理测试。当事人及其家属往往关心:测谎结果显示“通过”或“未通过”,能不能直接证明有罪或无罪?答案需要回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中判断。总体而言,测谎结果在我国刑事司法中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其作用主要限于侦查线索或审查判断证据的辅助参考。
二、测谎结果不属于法定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测谎结论或心理测试意见并不在法定证据种类之列。因此,从证据资格上看,测谎结果不能像鉴定意见那样直接作为证据出示并作为定案根据。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定案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并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测谎结果受测试环境、个体心理状态、测试人员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具有当然的证明力。即使形成测试报告,也不能单独或主要依据该结果认定犯罪事实。
三、司法实践中的定位:侦查线索和辅助审查材料
相关司法文件曾明确,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可以帮助办案机关审查判断证据。这意味着,测谎结果在实践中的定位不是“证据”,而是侦查阶段可能使用的辅助手段。它可以为发现线索、验证矛盾提供参考,但不能替代口供、物证、书证等法定证据,更不能仅凭测谎结论认定有罪或无罪。
四、使用中的边界
- 自愿性边界:心理测试应当尊重被测试人意愿,不得以强迫、欺骗等非法方式实施。违反自愿原则取得的测试结果,更不具备参考价值。
- 证明标准边界:刑事案件定罪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测谎结果不能降低或替代这一证明标准。
- 程序边界:测谎结果不能作为唯一依据,也不能绕开法定证据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根据。对其参考也必须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五、客观看待测谎结果
测谎技术并非毫无价值,但也不能被神化。其准确率受多种条件影响,不同案件、不同个体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对办案机关而言,测谎结果可以作为审查证据的辅助材料;对当事人而言,不宜把测谎结果视为“翻案”或“定罪”的决定性依据。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仍是经法定程序收集、查证属实的全案证据。
六、结语
测谎结果能不能当证据?核心结论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测谎结果通常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只能作为侦查线索或审查判断证据的辅助参考。理解这一边界,有助于客观看待心理测试,避免将其效力扩大化,也有助于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