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后检察院还会起诉吗?先看案件性质

刑事和解并不等于案件自动终结。对公诉案件而言,是否起诉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决定。和解协议、赔偿履行、被害人谅解,都是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免诉金牌”。

一、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

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后,自诉人可以依法撤回自诉,是否继续追诉取决于法律规定和法院审查。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不当然产生撤案或不起诉效果。

二、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故意犯罪的,不适用。

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案件,通常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即使双方私下达成赔偿,也不代表检察机关必须不起诉。

三、和解后检察机关会审查什么

检察机关会审查和解是否自愿、合法、真实,赔偿是否实际履行,被害人是否真心谅解,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可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证据不足的,可能存疑不起诉。对情节较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仍可能提起公诉,和解作为从宽量刑情节。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赔钱就没事。赔偿和谅解只是从宽情节,不等于无罪。
  • 误区二:和解后必须撤案。公诉案件不因和解自动撤案。
  • 误区三:谅解书可以强迫出具。违背自愿、合法的和解无效。

五、当事人应如何理解

达成和解后,应如实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提交真实材料,履行协议。是否起诉,最终由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判断。即使起诉,和解也可能影响强制措施、量刑建议和法院裁判。对和解协议反悔、虚假赔偿、威胁利诱取得的谅解,都可能不被采纳。

结论:和解后检察院是否起诉,不能一概而论。轻微刑事案件、符合条件且真诚和解的,存在不起诉可能;情节较重或不符合和解范围的,仍可能起诉。和解是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撤销犯罪的当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