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供保证(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后,暂时不被羁押,但案件仍在继续办理。不少人误以为“人出来了就没事了”,实际上取保期间必须遵守法定义务,一旦违反,后果可能比想象中严重。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客观说明违反取保规定会怎么处理。

一、取保期间必须遵守的五项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此外,办案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遵守一项或多项附加义务,例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违反规定会面临什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处理方式大致是递进的:

  • 没收保证金:根据违反情节轻重,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 具结悔过、重新保证:责令写出悔过书,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重新提出保证人;
  • 变更强制措施:情节较重的,改为监视居住;
  • 予以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逮捕羁押。

该条第四款还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也就是说,从“在外等候”到“被羁押”之间,可能并没有太多缓冲余地。

实践中常见的触发情形包括:擅自离开居住地外出打工、旅游;更换手机号或住址不报告,导致传讯不到;私下接触证人、同案人员“沟通口径”;甚至伪造证据。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还可能单独构成新的违法甚至犯罪。

三、弃保潜逃的后果

被取保人逃跑的,保证金会被没收,办案机关可以依法逮捕,并在必要范围内采取追逃措施。逃跑并不能让案件消失,反而会失去从宽处理的机会,后续处理通常更加被动。

四、保证人也要承担责任

采取保证人方式取保的,保证人负有监督和报告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几点提醒

  •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应当解除或者变更,但这不等于案件终结;
  • 需要离开居住地、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或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并获批准;
  • 接到传讯务必按时到案,确有困难应提前说明情况;
  • 不要接触证人、同案人员,更不要“商量口径”。

总之,取保候审是法律给予的临时性措施,遵守规定是继续享有这一措施的前提。违反规定,轻则保证金被没收、保证方式被变更,重则被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羁押,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