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防止冤错案件、规范取证行为的重要制度安排。《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对这一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非法证据排除怎么申请?需要准备什么?在哪个环节提?本文作一梳理。
一、先弄清: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分为两类:
- 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类证据一经确认,应当直接排除。
- 实物证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需要区分的是,“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并不相同。瑕疵证据经补正或合理解释后仍可作为定案依据,而非法证据一旦确认即应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谁可以申请、在什么阶段申请
申请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提出。
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若一审庭审结束前未提出、二审才提出,需要说明理由,否则可能不被受理。因此,尽早提出更为稳妥。
三、申请怎么提:关键在“线索和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申请排除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实践中,能否提供具体线索,往往决定法庭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常见的线索或材料包括:
- 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内容等具体信息;
- 身体伤痕、入所体检记录、就医记录;
- 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讯问录音录像中的异常情形;
-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之处;
- 提讯登记、羁押期限记录等书证。
申请既可以书面提交申请书,也可以在庭审中口头提出,由法庭记录在案。书面提交的,建议留存副本,便于后续核对。
四、法庭如何审查
- 庭前会议: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材料,法庭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 先行调查:庭审中,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法庭调查;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调查,一般应在其他证据调查之前进行。
- 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通常通过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播放讯问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不能证明或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处理结果: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几点客观提醒
- 尽早提出。越早提出,越有利于固定伤痕、体检记录等客观证据。
- 线索要具体。笼统主张“被逼供”往往难以启动调查,具体到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才有说服力。
- 保留书面痕迹。口头申请也应请法庭记录在案,并注意核对庭审笔录。
- 理性看待制度功能。非法证据排除针对的是取证程序违法,而非事实认定争议本身,不能将其视为解决一切案件的“万能钥匙”。
总体而言,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线索是否具体、程序是否及时、证据是否可查。了解规则、依法行使权利,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